专利法实施35周年,向拓荒者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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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15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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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知识产权为企业的发展掌舵护航
2020年4月1日,笼罩在人们头顶的新冠肺炎疫情乌云仍未散去,朋友圈里充斥着对一代巨星张国荣陨落的惯常缅怀,这是让人提不起兴致恶作剧的一天。但对于知识产权界而言,这却是一个值得被铭记的日子。因为,距离1985年4月1日专利法正式实施,正好过去了整整三十五年。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属于“舶来品”。从世界范围来看,专利法的诞生和发展已走过了数百年的历程,并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兴起不断向前跃进。而中国虽然孕育了许多对世界各国都有着深远影响的发明创造,但是出于一些历史因素和种种客观原因,现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却显得举步维艰。
1950年8月,第一部有关专利的法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出台,该条例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了发明权与专利权的双轨制,发明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发明权或者专利权,并分别获得发明权证书或专利权证书。这种双轨制设定其实是比较科学的,但是,这部专利法规1963年就正式废止了。而在这漫长的13年中,仅有6项发明权和4项专利权获批,从实际效用来看,该条例在保障专利权方面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
1963年,国务院新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以取代《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从过去的发明权与专利权并存的双轨制,又转变为单一的发明证书制度。
但是,这种单轨的发明权,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私人专有权,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只是一项能够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发明人只能享受一定数额的奖金,但科技成果却要归国家所有,因此技术开发的积极性被大大降低。
1963年12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关于《发明奖励条例》的社论,充分体现了当时中国具有的“尊重发明创造、反对私有产权”的矛盾心态。这篇社论表示,应该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开展创造发明,但是又反对发明创造成果归个人私有,由此可见,在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反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顽固堡垒始终横亘在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与发展道路上。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中国社会经济开始腾飞。为了推动技术进步,激励创造发明,急需一部法典来规制专利相关的法律关系。就这样,《专利法》的制定工作被一步步提上了日程。
当时在国内,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都比较陌生。1978年,党中央在批复外交部、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的一份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其后将专利工作归口到当时的国家科委管理。
国家科委为此事做了大量工作,先后派团去日本、法国、联邦德国、美国等国家考察专利制度;成立了由宋永林、郭寿康、段瑞林、夏淑华、胡明正、赵元果、汤宗舜和朱晋卿等八人组成的专利法起草小组,经政府批准于1980年建立了专利局;紧接着,又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都是要经历一定的挫折与困难的。在当时的中国,反对建立专利制度的呼声很高。很多官员都不能从“社会主义必须是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有人甚至上书邓小平同志,认为专利制度就是“妄图以西方一个‘模式’来解决我国科技发展问题”。
但是,尽管经历了各种艰难险阻,专利法(草案)还是在1984年3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1985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实施。
偌大一个中国的创造力,就像在地底奔腾涌动的岩浆,在专利制度的保障下,终于找到了创新思维迸发的出口。
专利法的正式实施,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与活力。整整35年过去了,当我们再次回望专利法诞生前的那段往事人烟,不禁感叹早期知识产权工作者为开拓新中国的专利事业而砥砺前行的坚韧与执着。
作为接棒者,每一个维创人都会紧随前人的脚步,恪守这份对中国专利事业的热爱与坚持,秉承专业、务实、诚信、开拓、超越的核心价值观,努力为推进中国专利事业的发展奉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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